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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1-09-12

 

一、  電子領標廠商投標時,應依招標文件規定,就人工投標或電子投標兩種投標方式,擇一辦理。但採購案不允許廠商電子投標者,廠商不得以該方式辦理投標。

二、  廠商辦理電子領投標作業,應利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建置之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為:http://web.pcc.gov.tw)。

三、  廠商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進行各項作業時,應先向工程會指定之憑證機構申請核發憑證,申請手續由該指定之憑證機構訂定之。

四、  廠商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辦理投標者,應採用數位簽章製作電子投標文件。

五、  電子投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繳納押標金、保證金或提供擔保,得以銀行開具之電子押標金保證書或電子保證金保證書為之。

六、  領標驗證:電子領標廠商以人工投標,應檢附政府電子採購網所產生之領標電子憑據資料紙本。未檢附、或所檢附之領標電子憑據資料紙本,無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經機關通知廠商限時10分鐘內提出說明並補正,廠商未於通知時限內完成補正、或開標時,未依規定到場,又未留聯絡電話或所留之電話無人接應等情形,而無法通知到廠商,均視同無效標。

七、  廠商採電子投標者,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完成傳輸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經驗證無誤後,予以編號、附加電子簽章、時間戳記及封存,並製作投標文件電子憑據予投標廠商。其有電子押標金保證書或電子保證金保證書者,亦同。

八、  電子投標廠商,仍應於招標公告之時間及地點到場參加開標。未到場者,依投標須知第79項(一)~(三)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