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日期:111-09-12

一、廠商對於金門縣物資處(以下簡稱代辦機關)代辦採購之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自公告日起算,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期限前,以書面利用傳真、郵寄或專人送達代辦機關請求釋疑,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二、釋疑請求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以利回覆。

  • (一)請求釋疑廠商之名稱、住址、電話及負責人之姓名。
  • (二)請求釋疑之採購標的名稱或案號。
  • (三)請求釋疑之事項及理由。
  • (四)年、月、日。
  • 廠商未依上開規定向機關請求釋疑,機關得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 代辦機關電話:(082)373257,325443,325446。
  • 代辦機關傳真:(082)325935。
  • 地   址: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72號。

 

三、機關之釋疑:
  • (一)機關釋疑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 (二)廠商請求釋疑事項若為洽辦機關所訂定之招標文件內容者,由代辦機關轉請洽辦機關逕依規定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副知代辦機關;若因此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洽辦機關應另行以書面通知代辦機關辦理更正公告。
  • (三)廠商請求釋疑事項若為代辦機關所訂定之招標文件內容者,由代辦機關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