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招標機關受理廠商異議,應判定權責歸屬,依下列方式處理之:(一)轉交洽辦機關處理之,並將處理結果副知招標機關。(二)由代辦機關處理之。(三)廠商申訴事項,同時具有上列 (一)及(二)之情形時,洽辦機關應就其應處理事項,依規定處理並以書面敘明處理情形,交由代辦機關彙整處理之。權責單位:金門縣採購招標所 課別:第一課 更新日期:2017-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