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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異議

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招標機關受理廠商異議,應判定權責歸屬,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轉交洽辦機關處理之,並將處理結果副知招標機關。
(二)由代辦機關處理之。
(三)廠商申訴事項,同時具有上列 (一)及(二)之情形時,洽辦機關應就
其應處理事項,依規定處理並以書面敘明處理情形,交由代辦機關
彙整處理之。
權責單位:金門縣採購招標所
課別:第一課
更新日期:201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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